本报记者 陈丹丹《工人日报》(2026年07月09日 07版)

当前,不法分子常在网络上发布“佣金日结,轻松获利”等高薪兼职广告,以“跑腿取款”“运送包裹”“代收快递”等名义,诱骗人员协助转移非法所得。这些所谓的“兼职”表面上报酬可观、工作轻松,实则蕴藏着犯罪风险。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兼职现金收送的案件。法院裁定,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青年王华(化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已辍学在家的王华通过游戏结识了网友李斌(化名)。在请李斌介绍工作时,李斌告知王华有一个运送货物的兼职,日薪高达500元。王华随后前往北京与李斌会面。

兼职开始后,李斌为王华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根据李斌的指示,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的电信诈骗受害者处提取现金,并将其交给李斌。

王华本人承认,他知道自己运送的是现金。在完成第三笔交易后,他开始怀疑这些钱款可能是诈骗所得,但为了赚钱并未深究。

经查,涉及本案的5万元款项,系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化名)被骗走的钱款。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王华在明知涉案现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考虑到王华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并且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王华的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再次危害,因此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转交给李斌,涉案金额高达5万元。王华明知是现金,且在上家提供手机、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和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进行收送,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的犯罪所得赃款从被害人处转移至上线手中,属于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

王华的行为导致诈骗赃款得以迅速转移,难以追缴,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阻碍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要求代为收取或转送现金、进行转账汇款、代收不明包裹的“兼职”,一定要事先问清款项来源,核实用途。

此外,请注意,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或者承诺通过转账、取现即可轻松获得高额回报的“任务”,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务必坚决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