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暑期到来,法院方面发出提醒,要求公众对兼职信息进行审慎辨别,因为一些看似轻松诱人的“跑腿取件赚取高额报酬”的兼职,可能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风险。

社会上存在不法分子以“高额跑腿费”为诱饵,指使所谓的“兼职跑腿者”执行逃避侦查、隐蔽交易、规避监控或隐瞒工作内容的指令,实质上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鉴于暑期是年轻人寻找兼职的高峰期,法院特别强调,不能简单认为“只是帮忙就不算犯罪”。记者采访了相关办案法官,他们揭示了“高薪跑腿”类案件的犯罪手法和特点,并分析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们敦促公众,在面对跑腿兼职信息时,务必仔细辨别其中可疑之处,切勿被不法分子的说辞蒙蔽,从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

代购黄金实为洗钱犯罪

为了改善经济状况,毛某加入了多个兼职招聘微信群。在一个招聘群里,他看到一则广告,声称只需到金店代购即可获得丰厚的跑腿费用。

被高薪吸引的毛某立即联系了发布者,表达了参与意愿。对方指示毛某在购买黄金后,如果发现情况不对,可以过几天再去取。同时,发布者承诺事成后会支付报酬。

随后,毛某与唐某、房某按照指示,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分批在金店购买黄金,并相互提供掩护。在上海市黄浦区一家金店购买黄金时,毛某等人对款式和价格漠不关心,却大量购买了现货,并在离店时表示稍后前来取走。店员察觉到异常后及时报警。当毛某三人再次前往该店取黄金时,被警方抓获。

毛某供述,发布者的指令不合常理,他内心清楚购买黄金的款项来源不正,属于上游犯罪所得。但他抱着“诈骗案不是自己实施,与自己无关”的心态,为了获取不义之财而进行“跑腿”。经查,毛某、唐某、房某三人累计刷卡消费超过219万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款项约183万元。

然而,他们并未获得高额报酬,反而面临法律制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转移,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法院结合毛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五千元罚金。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被没收,查获的黄金将通过拍卖、变卖或回收处理,所得款项将按比例发还给上游犯罪的受害者。

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斌指出,这是电信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一种方式。随着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的加强,诈骗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难度增加,手法也随之变化,他们开始将目光投向黄金市场,通过诱导他人在实体店进行交易,购买实物黄金并进行转移。罗斌提醒,这种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不仅违法,也助长了诈骗犯罪团伙,并给店家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他告诫公众,切勿为高额报酬铤而走险,沦为“替罪羊”。

黄浦区人民法院还提醒金饰品经营者,在进行大额黄金、珠宝交易时,应核实银行卡持有人与刷卡人身份是否一致。当交易过程出现反常时,应提高警惕。对于从事收购行业的专业人士,如果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财物,或在转移财物时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手续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交易时应查明物品来源、核实凭证并进行登记,要求出示购买发票等材料,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违规收购。

代送“两卡”实为协助网络犯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被告人许某在被判有罪后表示后悔,他原本以为只是帮人代取代送快递,没想到会构成犯罪。

许某原是一名“同城跑腿”从业者,为了扩大业务,加入了多个“跑腿群”。2024年10月初,群里一条“特殊业务”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有人高价委托代送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

尽管明知这些物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许某仍被“轻松赚钱”的诱惑所动,主动联系对方,按要求下载注册软件,并与上线邓某取得联系。

随后,邓某为许某提供了一部“工作手机”,通过手机内的“飞机”软件下发代取、代送任务。从2024年10月初至2025年1月20日,许某累计完成了10余单“两卡”类快递代送业务,非法获利1.2万余元。

今年2月,公安民警找到许某进行调查。许某虽立即停止了相关业务,但为时已晚。

新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许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代取、代送的帮助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处许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作案工具手机及1.2万余元的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

新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费君提醒,当前仍有不少人存在“不直接参与诈骗就不犯罪”的误区。实际上,提供技术支持、资金转移、推广引流、代送“两卡”等帮助行为,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人员不仅将受到刑事处罚,还会面临联合惩戒,银行、支付及手机卡业务也可能受到限制。费君强调,切勿贪图“轻松高薪”,要妥善保管个人“两卡”等信息,不租借、不出售,谨防沦为犯罪帮凶。

寄送“特殊”物品实为充当贩毒“工具人”

原本是一名配送美食的外卖员高某,因经不住“高额跑腿费”的诱惑,帮助他人运送毒品,最终东窗事发并被判刑。

高某平时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同时还时常帮林某收取和配送化妆品等物品。在一次熟络后,林某联系高某,请他帮忙配送“特殊”物品,并承诺支付远高于正常配送费的费用。高某询问后得知,林某要求他配送的是添加了“料”的“电子烟”。在诱人的回报面前,高某最终接受了这项任务。

事实上,这种“特殊”物品是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据介绍,林某从上家进货后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取巨额差价。高某被林某拉拢后,参与了配送跑腿,还与林某一同收取“电子烟”。随着“生意”的扩大,高某除了配送,还多次帮助林某收取货款。

高某的每一次跑腿行为,都将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经警方检验,林某贩卖的“电子烟”含有乙基氟胺酮成分,该成分已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任何非法生产、销售、持有该物质的行为均构成涉毒犯罪。

福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高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烟弹,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最终,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继续追缴林某的犯罪所得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高某退出的犯罪所得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承办法官李克清提醒,不法分子宣称的“上头”电子烟,往往含有国家禁止、列管的成瘾性物质,属于新型毒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腿业务进行远程操控,完成毒品交易。从业人员切勿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成为犯罪帮凶。在寄送包裹时,应保持警惕,严格验视寄递物品。广大群众也应提高防毒意识,遇到可疑情况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