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成年,其债务理应由父母承担”的观念由来已久,许多人认为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民事行为负责,包括偿还债务。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情况并非如此绝对。近日,广西贺州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一名未满18周岁的借款人独立承担还款责任,其父母无需代为偿还。
原告蒋某在2025年9月通过花呗套现的方式,向17岁的胡某出借了3万元。胡某在收到款项后,仅偿还了1万元,剩余的2万元一直未能归还。
为追回欠款,蒋某将胡某及其父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债务。庭审中,胡某的父母辩称,他们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且胡某借款的用途并非家庭生活开销。他们还指出,胡某在借款时已辍学务工,并独立生活,因此这笔债务应由胡某个人承担。
昭平法院黄姚法庭庭长黄薇薇指出,此案的核心在于主体责任和借贷行为效力的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借贷发生时,胡某已年满16周岁。胡某高中辍学后,长期稳定工作并独自居住,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胡某虽然未满18周岁,但已脱离监护独立生活,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这笔债务应由胡某个人承担,其父母无需承担代偿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定,原告蒋某通过花呗套现转借他人款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该借贷行为无效。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尽管合同无效,但胡某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仍需返还。法院据此判决胡某返还实际获得的2万元。
黄薇薇表示,此案的判决结果打破了“未成年人欠债,父母必然代偿”的普遍认知。我国法律并非无条件要求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的债务。年满16周岁且依靠自身劳动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监护人无需代为承担。
黄薇薇还强调了此案的双重警示意义。一方面,她提醒公众,通过花呗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转借他人是违法行为,不仅民间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甚至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切勿为谋取私利而违规转贷。另一方面,她告诫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已工作的适龄务工者,应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消费观念,理性消费,谨慎借贷,诚信履约,清晰认识自身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心存侥幸或消极避债,要自觉规范行为,主动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