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碰瓷、批量“维权”、恶意抢注等行为正受到严厉打击。
有人在竞争对手上市关键时刻提起诉讼,也有人明知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仍进行批量“维权”,甚至有人为牟利而恶意抢注商标并提起巨额赔偿诉讼。
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5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旨在惩治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恶意诉讼行为。
知识产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实则进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这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在一份典型案例中,江苏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与广东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在同一领域拥有相似的产品和专利,并多次在同一项目中进行商业竞争。
2023年1月10日,佛山某公司以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这一金额超过了无锡某公司披露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0%,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该诉讼属于应披露事项。此时,无锡某公司提交上市申请仅十余天,上市进程因此被迫中断。
检察机关认为,在明知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选择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重要节点提起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扰乱诉讼秩序,应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此线索后,移送法院,建议其及时甄别并依法惩处。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该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0万元,同时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最高法二审维持了原判。
通过恶意注册商标并囤积,再向真正的商标权人提起诉讼索赔,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常见手法。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涉及此类情况。
在一桩典型案例中,某高新技术企业(以“电”为核心业务)自1998年起使用“长高”字号,并于2006年注册了相关商标。然而,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申请注册了12件“长高电新”商标,并专门成立一家贸易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贸易公司均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判定其为恶意抢注,意图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经过检察院、法院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对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商标宣告无效。
如何界定“恶意”是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的亮点所在。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了审查方法和判断标准。
例如,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明确指出,“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仍继续提起诉讼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另一个案例则明确,“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且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的,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26年07月02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