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精心策划的“诈桥”骗局,最终以成员被捕而告终。

  涉案人员扮演不同角色,试图骗取“过桥”资金。

  ◆ 薛先生与一名自称购房者王某签订了关于“过桥”资金的垫资协议,两位房产中介人员全程协助办理手续。然而,在汇款完成之际,王某突然携款逃离。事后查明,王某实为假意购房,伙同房产中介以垫资为由,骗取薛先生60万元。袁某在案发现场附近接应,但声称仅是帮助朋友。此案的幕后主使是谁?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近期处理了一起以垫资为名骗取“过桥”资金的案件。诈骗团伙成员已被悉数抓获,其中主谋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购房人携款潜逃

  薛先生在无锡从事购房“过桥”垫资业务。这种业务指在购房者面临资金不足时,由第三方提供短期借款用于支付房款,待购房者获得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后偿还。2025年,通过房产中介朱某的介绍,薛先生认识了需要“过桥”资金的王某。

  为获得垫资,王某向薛先生提供了详细的征信报告和房屋买卖合同,并承诺在银行手续完成后立即归还垫资款。2025年1月6日,双方在银行签署了借款协议,王某预付了部分利息。房产中介孟某和朱某在场,协助王某办理相关事宜。

  交易流程看似顺利,60万元垫资款已转入王某的银行账户。然而,在进行后续步骤时,王某突然拿着收款银行卡迅速逃离。薛先生试图追赶,但王某很快跳上一辆等候在银行附近的小巷内的电动车,消失不见。

  “我的钱!”薛先生焦急万分。

  中介孟某和朱某表现得十分激动,安抚薛先生并主动提出陪同报警,随后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

  当晚,王某在外省被警方抓获。他辩称与薛先生的协议仅为民间借贷,并非购房“过桥”协议,属于民事纠纷。

  诈骗团伙落网

  然而,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前一天,王某和孟某曾一同出现在银行附近,疑似勘察逃跑路线。两人的聊天记录也表明,孟某曾在案发时指示王某“跑”,并指导他如何将事件定性为民事纠纷以规避法律责任。这揭示了“诈桥”骗局的真相,王某、孟某、朱某三人均有重大嫌疑。

  在证据面前,三人最终承认了罪行。王某表示并无购房意图,整个计划由孟某策划,朱某负责联系垫资方,王某则假扮购房者。他们以购房需要垫资为由骗取薛先生转账,然后王某携款潜逃。他们试图将刑事犯罪伪装成民事纠纷的企图未能得逞。

  2025年2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向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关键证人身份转变

  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注意到一名名叫袁某的人。王某逃跑时,正是袁某驾驶电动车在银行附近接应。袁某在初期调查中称,他只是按孟某要求接送王某,对诈骗行为毫不知情。孟某和朱某也否认袁某参与其中,因此公安机关仅将其作为证人处理。

  但在勘察案发现场踩点的监控录像中,检察官发现了袁某的身影。他被发现在孟某和王某身后,并多次指示接应地点,行为十分活跃,这与他之前的证词相悖。

  关键证据还包括一段通话录音。录音显示,早在2024年末,袁某就曾与朱某密谋过类似的诈骗活动,并提及“打款后直接跑路”等细节。这些证据表明袁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25年2月14日,梁溪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捕袁某。2月18日,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3月27日,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袁某。

  证据确凿,罪犯难逃

  袁某到案后仍拒不承认,孟某和朱某也继续否认他的参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恢复了涉案手机数据,从中发现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袁某掌握了涉案房屋估价、不动产查询结果、王某的征信报告、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以及涉案银行卡密码等关键信息。案发当天,他还通过微信指示孟某伪造借条,并销毁相关证据。

  针对嫌疑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的矛盾,检察官在明确法律责任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政策后,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孟某和朱某最终承认了袁某组织策划犯罪、毁灭证据、联络串供的事实,并确认袁某是主犯。

  2025年9月,梁溪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袁某提起公诉。

  2025年12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尽管袁某仍试图辩解,但检察官出示了包括监控视频、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在内的客观证据,证明了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法院最终认定袁某为主犯。

  2025年12月9日,法院判处孟某、朱某、王某五年、四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4月,袁某因诈骗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据悉,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款项59.97万余元,加上家属退赔的300元,60万元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